毒物對微生物的作用機製主要有如下方式:
1、損傷細胞結構成分和細胞外膜。如:70%濃度的乙醇能使蛋白凝固達到殺菌作用;酚、甲酚、表麵活性劑作用於細胞外膜,破壞細胞膜的半透性。
2、損傷酶和重要代謝過程。一些重金屬(銅、銀、汞等)對酶有潛在的毒害作用,甚至在非常低的濃度下也起作用。這些重金屬的鹽類和有機化合物能與酶的-SH基結合,並改變這些蛋白質的三級和四級結構。
3、競爭性抑製作用。當廢水中存在一種化學結構與代謝物質相類似的有機物時便會發生。因為二者都能在酶的活性中心與酶相結合,它們的競爭將抑製中間產物的形成,使酶的催化反應速率降低。
4、對細胞成分合成過程的抑製作用。當某些化學物質的結構類似於細胞成分的結構時,它們便會被細胞吸收並同化,結果是合成無功能的輔酶或導致生長停止。這種作用最典型的例子便是磺胺酸。
5、抗生素對核酸的抑製作用。不少抗生素能專一地抑製原核生物的蛋白質合成,如鏈黴素會抑製氨基酸正確結合於多肽上。
6、抗生素對核酸的抑製作用。如絲裂黴係C會選擇性地阻止DNA的合成,從而抑製微生物的生長。
7、對細胞壁合成的抑製作用。如青黴素便是通過幹擾細胞壁的合成從而達到抑製微生物生長的效果。
菌種承受毒物的能力及菌種馴化法
微生物中存在不少能耐受常用代謝毒物的菌株,有的甚至能利用它們作為能源。化學物質對微生物的抑製作用與其濃度有直接關係,並隨微生物的馴化而發生變化,經過馴化的微生物對有毒物質的適應能力將逐步加強。微生物這種巨大的適應性(變異性)是由它們的小體積決定的。如一個微球細胞僅具有約100 000個蛋白質分子所能容納的空間,如此小的體積決定了那些近期用不著的酶是不能儲備的,許多分解代謝酶類隻有當存在合適的基質時才會產生。在某些條件下這類可誘導的酶可占蛋白質總含量的10%.正是微生物的這種變異性,才使生物法處理含毒有機廢水成為可能。但任何微生物承受毒物的能力都是有一定的極限的(此時的濃度叫極限允許濃度),正是這種極限又要求含毒物有機廢水在生物處理前需要一定的預處理。
微生物由於其體積的細小,而具有巨大的適應性(變異)。因此可以采用人工改變微生物生活環境的方法進行誘導變異,讓微生物直接適應原水中毒物濃度或提高微生物對毒物的去除能力。這種方法對穩定性毒物及非穩定性毒物均適用,是處理含毒有機廢水的一種基本方法。
在城市生活汙水處理廠中,當進水中酚的濃度突然增加到50 mg/L時,便會對生物處理係統產生巨大的破壞作用。嚴重時,會導致全係統的崩潰。可是,某焦化廠采用適應性變異的方法對菌種進行馴化即菌種馴化法,使微生物內的酶逐步適應了這種毒物的大量存在,便將這種毒物當成其底物而加以分解吸收。實際運行表明,進水中酚的平均濃度為117.5 mg/L時,酚的去除率高達99.6%.
含酚廢水處理是應對一種不穩定性毒物的例子,當毒物很穩定時,亦可采用這種馴化方法以提高微生物對毒物的承受能力。但須注意,這種毒物的濃度必須滿足最終出水排放標準或另外采取其它措施加以控製。
預處理方法
馴化是生物處理法中應對毒物的一種基本方法。但任何微生物承受毒物的能力都是有一定的極限的,毒物濃度超過極限允許濃度時就需要一定的預處理。目前,預處理法主要有稀釋法、轉化法和分離法。
稀釋法
汙水中的毒物之所以成為毒物,是與其濃度有關的。當其濃度超過某一極限允許濃度時,毒物就成為毒物;在極限允許濃度以下時,毒物就不表現出毒性甚至成為營養。當廢水中毒物濃度超過生物處理的極限允許濃度時,為保證生物處理的正常進行,可采用簡單的稀釋法,將廢水中毒物濃度降低到極限濃度以下。
根據廢水中毒物的穩定或非穩定性質,結合實際情況,可采取3種不同的稀釋法:汙水稀釋法,處理出水稀釋法,清水稀釋法。
(1)汙水稀釋法。不同的汙水中所含的物質不同,將它們混合起來,彼此稀釋,可將毒物濃度降低到極限允許濃度以下,這便是汙水稀釋法。它最簡單、最經濟,是首選方法,不論毒物的性質是穩定或非穩定均適用。少量的工業廢水混入大量的城市汙水中,幾乎所有的毒物濃度都會被降低到極限允許濃度以下。但是,少量的工業廢水彼此間混合後,毒物濃度仍有可能在極限允許濃度以上,仍需繼續采取其它措施。
汙水稀釋法除了上麵所說的不同單位所排廢水之間的大稀釋外,還有同一工廠不同車間所排廢水之間的小稀釋。比如,製革工廠中,脫毛工段所排的灰堿廢水中S2-的濃度高達1 000 mg/L以上,但脫毛工段所排的灰堿廢水隻占全廠總排水量的5%左右,隻要建一較大的調節池(停留時間HRT一般在12 h左右),不同工段所排廢水在此攪拌混合後,總出水中S2-的濃度便可降低到100 mg/L以下。這對後續處理非常有利。
(2)處理出水稀釋法。這種方法隻適用於廢水中的毒物為非穩定這一單一情況。處理出水稀釋法又有兩種:①曝氣池池型采用完全混合式;②處理出水回流稀釋法。出於經濟方麵的考慮,方法①應是首選。
(3)清水稀釋法。這種方法隻有在廢水中的毒物為穩定性毒物,不能采用處理出水稀釋,工廠內部及其附近又沒有其它廢水可以用來稀釋它,而且這種毒物又不能采用分離法或轉化法去除時才能使用。這是由於①這種方法的不經濟性。采用清水稀釋本身就要花費大量的水費;原水采用大量的清水稀釋後,處理投資和運行費都要增加。②隨著環境管理的加強,已由濃度排放控製過渡到排放總量控製。
轉化法
化學物質隻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會表現毒性,比如,硝基苯毒性較大,轉化為苯胺後,毒性就大為降低。Cr6+的毒性很大,可是被還原為Cr3+後,毒性就大為降低。所以,可以通過化學方法,將有機廢水中的毒物轉化為無毒或毒性較低的物質,以保證生物處理的正常進行。這種方法對穩定性毒物或非穩定性毒物均適用。采用這種方法一定要注意兩個問題:①轉化後,穩定性毒物的濃度必須在生物處理極限允許濃度以下,非穩定性毒物的濃度必須保證生物處理的正常運行;②最終出水中,毒物濃度也應滿足排放標準。
分離法
利用分離的手段,將廢水中的毒物轉移到氣相或固相中去,以保證廢水生物處理的正常運轉,這便是分離法的原理。此法對穩定性或非穩定性毒物均適用。采用這種方法時應注意如下幾點:①分離後,廢水中穩定性毒物濃度必須在生物處理的極限允許濃度之下,非穩定性毒物的濃度必須保證生物處理的正常運行;②必須保證最終出水各項指項(包括毒物)達到國家排放標準;③轉移到氣相或固相的毒物必須進行妥善處理,不允許出現二次汙染。